作者:谢天 审核人:吕锦 审批人:姜臣林
各位老师:
根据国务院2023年8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三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其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我处已在9月工资中调整涉及以上三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数据,并从2023年1月1日起进行追溯调整,故以上教职工9月工资税金会相应下调。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