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于疫情防控相关紧急采购,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要求执行。如有需要,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更好实现供需对接。
二、自即日起,我省政府采购项目现场开标、评标等人员聚集活动原则上应当暂停或延期。受此影响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更正公告,并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等不见面方式告知相关供应商、评审专家。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采购人负责完善人员登记与防护、场所消毒与通风等防护措施,确保评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
三、因疫情导致政府采购合同无法如期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协商一致,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无过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政府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政府采购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以及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原则上采用邮寄方式。
五、自我省疫情应急响应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不再另行通知。执行中如有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湖北省财政厅
2020年1月30日
来源:湖北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链接:http://www.ccgp-hubei.gov.cn/news/202002/news_2OLhIcjhJrRlfqG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