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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CI】聂长建 《政法论丛》:刑事责任年龄的三层级差结构研究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形成三层级差结构:刑法第17条第1款是刑事责任年龄的第一层级,年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对所有刑法规制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是刑事责任年龄的第二层级,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不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只对故意杀人等8种刑法规制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3款是刑事责任年龄的第三层级,年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是相当于第2款次层级的不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只对故意杀人等2种刑法规制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且附以结果严重、情节恶劣、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等条件,此款的规制范围还可以商榷。《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经过“二重”级差规定形成三层级差结构,体现了立法的智慧,反映出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年龄上并非“一刀切”,而是有“层级差”的,这就增强了惩罚未成年人犯罪的针对性和现实性,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和法益保护机能的平衡,实现法律的正义、秩序等目的价值。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存在概念混淆、逻辑混乱和词不达意的表述问题,通过厘清相关概念关系,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进行符合法学、逻辑学、语言学的明晰表述,以符合合法学、逻辑学、语言学的明晰表述,以实现法律的形式价值。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犯罪;犯罪行为;级差结构;

原文刊发于《政法论丛》2022年第4期,总第16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