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食品安全关系到公民生命健康法益与社会整体稳定,而农药残留是食品安全问题中难以规避的问题。当前食品安全司法规制体系存在前置法衔接失衡以及法律体系整体失灵的困境,难以对食品中农药残留进行有效规制。在前置法设置上,应该厘定农药残留的相关基础概念,依据农药毒性对其进行分级分类,探讨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并在衔接过程中保持前置法的安定性与科学性。域外在规制食品农药残留问题上积累了一定经验,根据科技进步更新相关理念,在立法上注重体系性并强调风险预防,注重对农药进行风险评估。我国食品安全司法体系的构建应该秉持积极预防理念,优化既有的风险评估制度,设置禁限用农药清单用以参考,并从法益厘清、司法解释以及犯罪构成等方面优化相关罪名的司法适用。
关键词:食品安全;农药残留;前置法衔接;司法规制;法律体系
原文刊发于《法学评论(双月刊)》202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