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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论文】潘红祥《法学评论》: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的科学界分

        【摘要】 界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的关键是要科学厘定“本民族内部事务”中“本民族”一词的内涵以及“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基本内容。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目的和文本原意来看,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归属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聚居少数民族。因此,“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本民族”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聚居少数民族,“本民族内部事务”就是聚居少数民族的内部事务,自治立法权的客体就是与聚居少数民族相关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的事项。 

        【关键词】民族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权;本民族内部事务;自治立法权;地方立法权;


        原文刊发于《法学评论》201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