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教学﹝2008﹞11号
威尼斯wns8885556实践教学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实践教学活动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活动。为了保证实践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规范实践教学活动经费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践教学活动经费包括毕业实习(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费、教学实习费、教学实践费。
第三条 实践教学活动经费实行“统一计划、专款专用、指标到院、超支不补、结余上交”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 每年11月30日前,各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实践教学活动经费标准填写下一自然年度《威尼斯wns8885556实践教学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表》并报送教务处。
第五条 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负责审核《威尼斯wns8885556实践教学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表》,与人才培养方案不一致的实践教学活动学院必须提供书面说明,由教务处审查并报送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纳入经费预算。教务处按照民大教学〔2005〕74号文件精神,结合不同学科专业特点和参加实践教学活动学生人数,作出切实可行的预算上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 实践教学活动经费经学校审批后,由财务处按自然年度下拨至各学院。下拨到各学院的实践教学活动经费,由主管实践教学的副院长管理使用,统筹安排,最终由学院财务“一支笔”审批签字。
第七条 对集中进行的实习、实践活动,由本次实习、实践活动的指导教师做出详细的实习、实践活动安排,报主管实践教学的副院长审核,经学院财务“一支笔”审批签字并报教务处签字备案后到财务处支取相关费用,集中使用,统一报销。
第八条 对分散进行的实习、实践活动,相关经费由主管实践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并经学院财务“一支笔”审批签字后,以包干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学生在领款表上签名,由进行实习、实践活动的学院凭学生领款表及相关票据统一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九条 可以报销的实践教学活动经费包括学生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实习管理费、实习单位技术专家讲课费、参观费、指导教师实习差旅费等。实践教学活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相关经费的支付和报销必须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不符合财务制度的使用项目以及非实践教学活动所必须的项目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条 实践教学活动指导教师的人数,按照民大教学〔2005〕74号文件的要求执行,指导教师实习期间(包括联系实习)的差旅费,费用标准参照学校有关差旅报销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结合专业实际,创造便利条件,尽量节约办学成本,发挥有限经费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活动结束后,各学院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保存各类实习、实践资料(包括实习、实践活动安排,学生实习、实践报告,实习、实践工作总结,实习鉴定表,实习成绩册,实习、实践活动照片、图片等)。教务处根据各学院填报的《威尼斯wns8885556实践教学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表》,对各学院的实践教学活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调阅各学院保存的各类实习、实践资料。对于未按实践教学活动计划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项目,学院必须书面说明理由,教务处在作下一年度实践教学经费预算时适当减少该学院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教务处协同财务处对实践教学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使用的实践教学活动经费,除不予报销外,对相关责任人将酌情处理。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威尼斯wns8885556实践教学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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