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通信运营商校园内移动通信基站的规划、选址、设置、使用、运维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湖北省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通信运营商校园内移动通信基站(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域内,由通信运营商自建且所属权归其所有的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传输机房)与移动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台(站)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楼顶塔、落地塔、单管塔、增高架、电杆等支撑设施,以及天面、机房、专用传输线路和电源等)。
第二条校园内基站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安全环保、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牵头负责与基站相关的规划设计与建设、日常运维管理、合同签订等工作,并监管规范施工;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等校内相关部门负责对基站安全管理、用电支持、建设用地选址及校园环境协调性等进行评估与审批;后勤保障处水电中心负责基站用电接入的技术指导、供电保障及电费收缴等工作。
第四条基站规划与设置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校园整体规划要求与相关管理规定。未经学校批复擅自设置或未达到标准(违反规定)即投入运营的基站,学校有权责令通信运营商进行拆除或暂停使用;如拒不执行的,学校有权自行拆除。情节严重的,可移送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因其产生的各种纠纷及经济赔偿责任由通信运营商承担。
第五条校内基站管理采取一事一审批制度。未经学校批准,通信运营商不得擅自在校园内建设基站,且不允许随意增设或改变原有设备结构,需要调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通信运营商在校园内建设基站时须与学校签订基站站址租赁合同和安全责任书,秉承“谁建设、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对象及义务。并遵循有偿使用原则,应及时向学校交纳租赁费及电费。
第七条通信运营商对现有基站运维、改造与处置,须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提交联系函,由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实施。对校园内的废弃基站,通信运营商应及时巡检并拆除,并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报备。
第八条通信运营商应严格遵守校园管网、桥架等公共资源使用规定,做好自身设施(备)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如因通信运营商的设施(备)引发的事故或造成的损失,由通信运营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