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各项安全工作措施贯彻落实,为学校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每学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安全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安全隐患整治、安全知识宣传、 事故应急救援、先进个人的奖励等。
2、学校及学院坚持定期大检查与日常巡查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原则。定期大检查由学校总务处工作人员及学校分管安全的领导于每月底共同实施检查。 范围包括各班教室设施(门、 窗、 黑板、电灯、吊扇、电线插座等)、公共线路及配电箱(柜)、 户外体育设施、食堂及小卖部食品卫生状况、实验室(重点易燃易爆品)、消防器材以及消防通道等,发现隐患应及时向相关人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期限整改,由实验员检查整改结果,汇报给学校,做到不完成整改绝不放过。日常巡查制度包括实验员对教室设施的日常检查责任制及总务处工作人员对教室等公共设施的日常检查责任制,责任人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总务处,总务处当天完成维修任务。因责任人不作为而造成学生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参与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开展此项工作,做到按时、保质、高效、务实。确保学校的稳定局面。
4、学校应尽力保证安全工作专项经费逐年增加和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