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事项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三、举报材料应当包含的内容
1.被举报人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单位、职务等信息。如果同时举报多个人,请分别写清楚。
2.举报的主要问题,包括时间、地点、过程、人物、涉及财物、造成的后果等信息。
3.尽量附上证据材料和其他相关信息。
4.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4.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